多年以前,手术同意书公证在许多医院(包括三甲医院)颇为盛行。其实,稍微懂一点法律知识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都会对这种自欺欺人的“小儿科”做法嗤之以鼻。但是,笔者至今依稀记得,首推这一制度的某某医院得意于这项“发明”,曾经四处推广,大大小小的医院竞相效法,媒体也大加渲染,并美其名曰“生死协议书”。更有奇怪的是,这一招对缓解居高不小的医患冲突颇为灵验。难道国人都是法盲!?
知情同意价值几何?知情权与生命权,孰轻孰重?这本来就不是一个问题。可是,现在怎么了!
我们的医疗制度越来越健全了!难道不是!看一看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的条文就知道!看一看卫生部的规章就知道!
但是,我关心的医疗制度出台的背后,这些制度是为病人的?还是为对付病人的?
毫无疑问,大家被医疗纠纷吓怕了!
谁应该对孕妇的死亡承担责任?
the hasband, the hospital, or the goverment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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